陈某某因头疼入住被告x医院,行开颅双侧额叶底面占位切除术,病人出现昏迷,再次给病人做了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,当日死亡。年10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,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,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,医院对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病人,治疗方案和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原因力为次要因素,事实清楚。应当承担25%赔偿责任,赔偿共计元。
医疗纠纷,胶质瘤,血肿,非计划二次手术,并发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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