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年10月15日,孙某某主诉头痛医院就诊。年10月16日,孙某某又至被告处诊疗,初步诊断为头痛。次日,被告出具初步诊断意见:脑内出血;诊疗计划:建议DSA,建议住院治疗。
后患者年10月19日入院治疗,初步诊断意见为脑内出血,颈内动脉闭塞(左侧),期间行全脑血管造影术、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。年10月25日,孙某某医治无效去世,原因为:脑出血、脑动脉瘤破裂、脑干功能衰竭。
死亡诊断为:脑内出血、脑动脉瘤破裂、类烟雾病、脑干功能衰竭、心室颤动、心脏停搏复苏成功、呼吸衰竭、休克、电解质紊乱、代谢性酸中毒、高乳酸血症、多脏器功能衰竭(中枢、循环、呼吸、肾脏、肝脏)、急性肾功能不全、肝功能不全、糖尿病、颈内动脉闭塞(左侧)。
二、患方观点
病历记载“患者经初步治疗,脑内出血已经吸收,感觉无其他不适。”年10月22日在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情况下行脑血管造影术,从术中孙某某昏迷到外科手术抢救拖延了近3个小时,导致患者病情加重,经抢救无效于年10月25日死亡。诉请判令被告赔偿.66元。
三、医院辩称
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定被告原因为同等原因,被告认为该原因力过高,原告按照55%比例主张过高,在被告没有加重情节情况下,应当按照建议数值判定责任比例,即50%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术前没有征得患方同意,不知晓全脑血管造影术的风险,丧失了知情选择权;
2、实施的全脑血管造影术检查时看到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后,没有予以球囊压迫止血、闭塞载瘤动脉等挽救性处置;脑室出血严重,脑疝出现后没有及时给予脑室穿刺术减轻颅内压的过错;
3、该过错与其因脑出血、脑动脉瘤破裂、脑疝、脑干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。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。
五、损失计算
1.关于死亡赔偿金,原告主张标准及年限符合法律规定,该项为元(元×20年);
2.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,原告要求按照元/年标准,计算孙某某父亲13年、母亲王秀兰11年、其子孙弈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则该项应为元(元×13年÷2人+元×11年÷2人+元×5年÷2人);
3.关于医疗费.2元,该系为治疗孙某某病情实际支出费用,本院予以确认;
4.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,原告主张按照元/天标准计算9天费用共元符合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;
5.关于护理费,原告主张2人护理并无依据,综合案情,本院确定为1人护理,该项费用应为.45元(元÷天×9天×1人);
6.关于交通费1元,前述本院已经认定交通费用元,结合孙某某住院治疗事实,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确认;
7.关于丧葬费,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该项应为.5元(元÷12月×6月);
8.关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,综合案情,本院确定该项应为.42元(元÷天×3人×5天);
9.关于鉴定费元,该系确定侵权责任实际支出费用,本院予以确认;
10.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,综合案情,本院酌定为元。
六、庭审意见
依据鉴定意见,故被告应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原告损失上述1-9项共元(元+元+.2元+元+.45元+元+.5元+.42元+元),按照被告承担50%责任比例计算,被告应向原告支付.5元(元×50%),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元,被告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.5元。
七、法院判决
年1月19日判决,被告承担50%的责任,赔偿.5元。